政策法规

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

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在我国有着清晰的发展脉络。1981 年,高等教育自学考试(简称 “自学考试”)正式进入试行阶段;1988 年,国务院颁布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,以行政法规的形式,明确其为 “个人自学、社会助学、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”;1998 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进一步从法律层面确立,“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”,使其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。​

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,自学考试充分彰显终身教育理念与学习型社会特质。这一制度以国家考试为主导,依托个人自主学习,广泛吸纳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,堪称独具中国特色的 “没有围墙的大学”,更是无数人自学成才的重要平台。​

自学考试的优势显著,学习方式灵活,极大地缓解了工作与学习的矛盾,且费用亲民。它秉持 “宽进严出”“教考分离” 原则,面向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开放,无论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种族,亦或是已受教育程度如何,均可报考。学习者通过学分累计的方式完成学业,当修完专业考试计划内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,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,且思想品德鉴定达标后,即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;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,还能由具备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。​

自学考试的受众群体极为多元,涵盖工人、农民、管理人员等各行业人群,少数民族、解放军、武警官兵、公安人员、残障人士,甚至监狱服刑人员,都能借此提升自我。这一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,因而在社会各界收获广泛赞誉与认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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